清环连州罚〔2026〕7 号
通报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金源碳酸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维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576405684Y
地址:连州市龙坪镇青石工业园
根据《关于调查核实我市 2025 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及附件《关于清远市 2025 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有关情况的函》(粤环技复〔2026〕5 号),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对《连州市金源碳酸钙有限公司年产 7.5 万吨超细重质碳酸钙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时,发现你公司于2024 年 9 月委托广东汇恒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环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报告表》采用的 2024 年 7 月《检测报告》(YJ202407331)现有项目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实际
排放浓度不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相应限值要求,但报告表未提出“以新带老”措施。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技术咨询合同》《关于调查核实我市 2025 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及附件《关于清远市 2025 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有关情况的函》(粤环技复〔2026〕5 号)、《关于〈连州市金源碳酸钙有限公司年产 7.5 万吨超细重质碳酸钙粉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复核问题的解释说明》《报告表》及其批复(清环连州审〔2025〕19 号)》等证据材料证实。
我局已于 2026 年 7 月 3 日向你公司送达《通报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的规定,你公司作为《报告表》的建设单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你公司如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址: 连州市吕仙路 18 号 邮政编码5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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